“走廊医生”诉名誉侵权被驳法院称微博系评论|BOB博鱼·(Boyu)

发布时间:2024-12-15 04:50: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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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涉及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涉及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裁决确认王志安及新浪微博不包含侵权行为,上诉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兰越峰系由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体现该院不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称作“走廊医生”。

被告王志安系由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作为《新闻调查》栏目组派遣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展开实地调查,后该栏目组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片于2014年3月29日播映。此后王志安公开发表了多条与“走廊医生”兰越峰涉及的微博,诸如“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个人利益,杀害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但真是的是,因为医患之间长年的不信任,一个赞成‘自己’的医生,很快被塑造成一个孤胆英雄。

医院,政府,患者,都代价了极大的代价”“兰越峰本人更加看起来个病人,显著有病态性人格,甚至有轻度病态。可恨的是某些媒体,将一个必须化疗的病人玉女为英雄,也让兰越峰完全丧失了化疗的机会。谁敢让一个反体制的英雄去诊治呢?”等。

兰越峰指出王志安在微博上所公开发表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将其与新浪微博悉数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普遍报导而为社会公众熟知,是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确认言论否包含侵犯名誉权的标准上,不应采行相对于言论牵涉到大众的情况更加严格的尺度。对于涉诉微博,法院指出系由王志安对于“走廊医生”新闻下结论的评论内容,因此并不包含对其毁谤及羞辱,也不包含对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就新浪微博否分担连带侵权行为责任,法院指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犯其名誉权缺少适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行为责任不正式成立,故新浪微博亦须就涉诉微博通报后处理不道德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综上,海淀法院一审指出王志安公开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包含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新浪微博皆须分担适当的侵权行为责任,上诉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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